由于保险公司的笔误,导致保险单与被保渣土车的真实情况有出入,保险公司没把免责条款向投保人解释清楚。渣土车出车祸后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索要保险费,通过终审判决,投保人只获赔2000元保险费。近日,昆明恒运环卫服务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官渡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恒运公司不服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高院组织当事双方到云南民族大学进行听证。
案件由来
刮倒光缆线,赔了78000元
去年4月6日,恒运公司给公司里的一辆渣土车向太平洋保险官渡支公司买了多个险种,保险期为一年。在保险期间,恒运公司司机驾驶这辆渣土车行至昆明市老昆洛路农学院附近路段时,在渣土车翻斗不到位的情况下,刮倒路面上空的光缆线。事后,交警部门认定司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恒运公司为此赔偿了78000元。恒运公司随后向太平洋保险官渡支公司索赔保险费时,却被对方拒绝,理由是这起事故不在保险公司赔偿责任范围内。
一审判决
投保人获赔78000元保险费
官渡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双方保险合同关系成立,太平洋保险官渡支公司同意在交强险财产限额内赔偿2000元,故争议的是其应否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恒运公司其余损失76000元。现有证据不能证实保险公司就该免责条款向恒运公司做出了明确说明。
据此,官渡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恒运公司保险费78000元。
二审改判
投保人只获赔2000元
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昆明中院,昆明中院二审撤销了官渡法院的一审判决,由太平洋保险官渡支公司赔偿恒运公司保险费2000元。
驳回诉求的原因是,保险公司在特别提示栏中已经载明将保险条款的内容向投保人进行了明确说明,恒运公司也在投保人声明栏内加盖印章予以确认。因此,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依法对恒运公司产生法律约束力,保险公司有权依据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约定拒绝赔偿。
昆明中院终审判决以后,恒运公司认为保险公司提交的保险单不是针对本案恒运公司投保的车辆。免责条款对恒运公司无约束力,保险公司不能拒赔。之后,恒运公司向省高院申请再审。
再审听证
免责条款成争议焦点
昨日听证时,省高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投保单的证明问题,即保险公司提交的保险单与恒运公司购买保险时的实际情况不一致,那么,保险单上涉及的免责条款到底能不能产生法律效应?
恒运公司不同意保险单上去年3月6日的投保日期。其再审申请人说,该车明明是去年4月6日投保的,3月6日还没买车,起保日期明显不对。另外,除了起保日期,保险单上的车牌号和厂牌型号也不对。
然而,保险公司不认可恒运公司的陈述理由,并对此进行解释:他们把厂牌型号中的G看成了5,把车牌号中的Z看成了E,所以造成了两处笔误,不能把笔误说成是与本案有关的证据。
恒运公司指出,保险公司不是笔误,而是错误,不能用笔误这样冠冕堂皇的理由来说明事实。再者,恒运公司也不同意保险公司所阐述的投保流程,说保险公司没按照保险条款履行告知义务,免责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应。保险公司则说,笔误和差异都不是关键,他们以书面的形式对投保人进行过确认,免责条款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在审判长和审判员的调解下,休庭10分钟后,双方核对笔录,基本达成协议,但保险公司说还要请示上级,故此次再审没有达成调解协议。
审判员张宇说:“听证是审查申请再审案件的一种重要方式,它具有快捷、适用范围广和针对性强等优点。由于法院案件多、难度大,像这样的公开听证很少。通过听证审查,保证审查工作的公开、透明,以妥善了解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做到‘事解、人和’。我们更加注重调解工作,申诉审查调解率达到了17%左右,同时也让公众更了解司法,展现人民法院公开、公正的司法形象,进一步提高司法公信力。”
法官说法
买保险要仔细看免责条款
法官提醒市民,在购买保险时,一定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特别是免责条款,不明白的地方要让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解释清楚以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直到完全理解为止再签署保险单。对于没看完就签署的保险单所引起的法律纠纷,可以通过和保险公司协商、调解或进行法律诉讼,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