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何徽) 车辆没有停稳向前滑动,撞上了摩托车,出乎意料的是,摩托车撞倒了在路上行走的老太太。老太太受伤住院,医疗费有谁承担?近日,浦北县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该案,依法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浦北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项目下赔偿原告刘金凤11300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浦北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项目下赔偿原告刘金凤35372.78元。
2012年11月24日19时40分,被告李小梅驾驶其姐李大梅的桂NHH555号小轿车行驶至浦北县烟草局门前路段熄火停车时,车辆没有停稳向前滑行碰撞林从媛停放在路边的桂N63Q3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摩托车受到碰撞后向前溜出去碰撞站在人行道上的行人刘金凤,造成刘金凤受伤和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刘金凤当即被送到浦北县人民医院治疗,住院治疗49日后于2013年1月12日出院,医疗费为43776.70元,被告保险公司垫付了7000元。原告住院治疗期间,医院认为需两人陪护,并需加强营养。出院后,原告又分别于2013年1月22日、26日和28日在上述医院门诊治疗,医疗费为325.40元。经浦北县越州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刘金凤因交通事故受伤致残,伤残等级为右上肢伤残九级,右下肢伤残十级,躯体伤残护理等级为部分护理依赖。原告为此支出鉴定费1600元。浦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事故进行调查后,认定被告李小梅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驾驶的车辆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刘金凤不负事故责任。桂NHH555号小轿车的所有人是被告李大梅,该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保额30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原告刘金凤户口登记的住所地为浦北县小江镇平马村委会春山肚八队10号,自2002年起至今随其儿子林敏春在浦北县小江镇同心二路11号生活。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非法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合理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在事故责任认定方面,被告李小梅对浦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并无异议,且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经过现场勘验和调查取证后作出的,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责任认定正确,该院对该事故认定书予以采信。参照事故认定书,该院确定被告李小梅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李小梅违反交通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致残,应当赔偿原告的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被告李大梅将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车辆借给他人使用,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李小梅驾驶肇事的桂NHH555号小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保额30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原告的损失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被告李小梅、李大梅赔偿。从原告的请求来看,保险限额足以赔偿原告的损失。
对原告诉请的各项赔偿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并参照2012年《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该院作如下核算,各项合计155372.78元,由被告财保浦北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医疗费(含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含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110000元,合计120000元,其余费用35372.78元由被告财保浦北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项下予以赔偿。被告财保浦北支公司垫付的7000元医疗费,应予扣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的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