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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追偿 当前位置:首页 → 业务介绍 → 代位追偿
代位追偿
服务对象:被保险人、保险公司、事故责任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等。
 
1、接受客户的委托,代理保险赔付之前的事故调查;
2、接受客户的委托,代理财产险、责任险等业务中保险公司与致害第三人之间的代位追偿纠纷;
3、接受客户的委托,代理被保险人与致害第三人之间就保险赔偿不足部分的索赔纠纷;
4、接受客户的委托,代理被保险人与致害第三人之间就保险标的损害赔偿纠纷、合同纠纷及货款纠纷;
5、其他涉及保险追偿的事务。
 
 
                               如何代位追偿?
 
一、保险代位追偿的含义
    所谓保险代位追偿权,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获得在其赔偿金额的限度内,代被保险人之位向有责任的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我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这是保险代为追偿权的法律依据所在。
    一般认为保险代位追偿权的要素包括:
   1.保险事故是由于第三人的行为所致。这是代位追偿权必须具备的一个基本前提条件。
   2.第三人的行为给被保险人造成损害。第三人的行为给被保险人造成物质上的损失或导致其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即有损害后果的存在。
   3.保险人已经向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赔偿金。追偿权利的取得必须是已经履行了保险合同的赔偿义务—支付了赔偿金,被保险人得到赔偿金之后,才将向第三方的追偿权转移给保险人,保险人才有权追偿。
   4.代位追偿的范围仅限于赔偿金额范围内。因为追偿权的取得是以支付赔偿金为前提条件的,所以其追偿范围必须以所支付的赔偿金为限额。 
    保险代位求偿原则是从补偿原则中派生出来的,只适用于财产保险。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人造成并负有赔偿责任,则被保险人既可以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向第三人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根据保险合同要求保险人支付赔款。如果被保险人首先要求保险人给予赔偿,则保险人在支付赔款以后有权在保险赔偿的范围内向第三人追偿,而被保险人应把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向第三人要求赔偿。反之,如果被保险人首先向第三人请求并获得损失赔偿,被保险人就不能再向保险人索赔。
 
二、保险代位追偿权在行使过程中的几点注意事项
   (一)保险代位追偿权的管辖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人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其实质是债权转移。虽然我国保险法对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没有区分是实体权利还是程序权利,但根据相关法律精神,保险人代为取得的权利既包括实体权利也包括程序权利,保险代为求偿权的行使应当根据保险人所代为取得的被保险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或者侵权关系来确定管辖。
   (二)保险代位追偿权的权利范围
   被保险人享有的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与保险人实际享有的对第三人的代位追偿权的权利范围也不完全一致。常见的财产保险中,第三人主要因侵权行为或合同违约行为损害保险标的。具体来讲:
  1、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受害人(被保险人)遭受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承担返还财产、折价赔偿、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而鉴于保险所代位的权利的债权性质,保险人因侵权的代位追偿权仅指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包括返还财产和恢复原状。
    2、合同违约行为的民事责任。《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一方违约的,应当向对方(被保险人)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保险人依合同违约的代位求偿权也仅仅是赔偿损失,不包括继续履行和采取补救措施。
    此外,虽然保险公司享有保险代位追偿权,但从我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规定可以看出,保险人的代位追偿权是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因此,代位权行使的前提是被代替之人原来已经享有了某权利,即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者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下,因基础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也受到限制。
   (三)保险代位追偿权的时效
    保险代位追偿权系保险人享有的法定权利,被保险人原有的权利主体的地位被其保险人所替代,保险人代位取得的权利既包括实体权利也包括程序权利,保险代位追偿权的行使应当根据保险人所代位取得的被保险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或者侵权关系来主张权利,可见,保险人代位追偿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应与被保险人向第三人主张权利的起算时间一致,即从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值得注意的是,理赔完成之日与保险事故发生之日必然存在时间差,这就有可能造成代位追偿诉讼时效的丧失,因此要求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履行一定的追偿义务,以保障诉讼时效的延续。但是,保险人在理赔之前与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第三人的磋商,并不构成保险人代位求偿诉讼时效的中断,此时保险人尚未支付保险金,不享有代位追偿权。保险人理赔之后取得代位追偿权,其追偿权的取得不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赔偿—追偿转让是其双方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的行为,是其双方的内部行为,对第三方不发生任何效力,不产生诉讼时效的中断。所以,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及时理赔,不应无故拖延赔偿的时间,以便尽快向第三人追偿,以保证不会丧失诉讼时效,得以顺利实现代位追偿权。
    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范,保险人代位追偿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保险事故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或者违约行为而发生的,除其他法律对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时效期间另有规定外,应适用《民法通则》有关诉讼时效2年的规定。保险人代位追偿权的行使,应依照被保险人应当适用的诉讼时效确定其适用的时效。
 
三、在保险代位追偿权案件中,第三人的抗辩权。
   1、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保险合同履行问题的抗辩。我国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是否签有保险合同,是否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是否超出赔偿的范围和金额,第三人可以此对保险公司的追偿请求及数额进行抗辩。
    2、保险人未就保险标的受损害的部分向被保险人进行赔付,保险人就不取得保险代位求偿权。保险合同应当约定了赔偿责任的具体细则,双方必须如约履行,如出险时间、评估程序、检验程序等,否则,第三人有权拒绝赔偿。
    3、保险人代位的权利与其向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不一致的抗辩。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第二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公司没有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在接到被保险人的报案后一定时间内进行查勘、定损,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4、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七款规定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标的的损害虽然由于第三人的行为所致,但不属于保险事故范围,保险人予以赔付的,不享有保险代位权。
    另外,保险条款一般都规定被保险人须提供交通事故的认定书后,保险人方按保险合同有关条款赔付。未提供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保险人不予赔付。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第三人有过错的证据,如果由于被保险人的疏忽大意,造成证据遗失,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保险人在现场查勘时查实属于追偿案件范围时,应立即自行收集证据,并明确告知被保险人,要求其积极协助,以便行使追偿权利。
    保险法规定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保险公司如不能提供合法成立的保险合同和依据该合同履行义务的事实,并已对被保险人进行合法理赔的手续,就应当承担对自己不利的诉讼后果;另外,如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赔付不属于保险事故范围,其也是不能向第三人主张权利的。可见,保险公司在向先行赔付时,应当根据双方的保险合同履行义务,再向第三者追偿的时候,应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谨慎维权,依据事实和法律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方能确保保险代位追偿权的顺利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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